Wednesday, July 6, 2016

民主的政治平等与多数暴政

民主就是“选主”?既然现代民主的核心是竞争性的选举制度,那么民主会不会沦为“选主”呢?“选主”的英文是electocracy,可直译为“选举统治”。国内有著名学者指出现代民主已经沦为“选主”,意指两个主要的含义。
 
第一,“选主”是指选举统治者,然后由选举出来的一个或一群统治者行使统治权,而这已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意。
第二,“选主”按英文本意是指选举决定的统治,选举本身成为统治或政治的核心问题。这样,可能影响乃至操纵选举的力量就有可能左右政治。倘若财富能够控制选举,民主甚至会从“选主”沦为“金主”。
 
约瑟夫·熊彼特认为,民主并不意味着人民的直接统治,而只是意味着人民有选择谁来统治的权利……实际上,与非民主政体相比,民主政体的巨大优势就在于人民有权选择统治者,而其他政体下的统治者要么是自我任命的,要么是一个小圈子任命的。
 
第二种批评的观点也有类似的问题。民主政治既然承认“一人一票”,就意味着民主在基本的方面是“数人头的政治”。当然,每个人的政治影响力是不同的。那些有较强的组织动员力量、较大的言论与话语权以及丰裕的财务资源的人会拥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从而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左右选举与政治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确保的是权利与形式上的政治平等,而不能确保结果与实质上的政治平等。即便如此,投票规则仍然是一人一票和多数决定,这就是人类社会可能实践的一种政治平等。想让每个人发挥完全同等的政治影响力,这是任何社会、任何制度都做不到的。而且,普通选民还可以在同样拥有巨大政治影响力的不同政治精英团体之间做选择。此外,为了防止资本力量过分干预选举,很多民主国家还设定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与企业政治捐款的上限。
 
民主会导致多数暴政?
 
民主思想史上,多数暴政是最著名的概念之一。这个概念由于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和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的论述而广为流传,深得人心。尽管多数暴政被保守主义思想家视为民主可能的弊害之一,但在近现代历史进程中,严格意义上的多数暴政情形并不多见。较为著名的例子恐怕要数法国大革命过程中的群众政治。比如,他们未经审判就把不少贵族和政治活动家送上了绞架。而对古典自由主义者或自由至上论者来说,一国内部具有“民粹化”取向的公共政策都可以被视为多数暴政的情形。比如,过高的税收与过高的福利相结合的公共政策,在他们看来有可能构成穷人对富人的变相掠夺。当然,这是否属于多数暴政肯定会存在争议。
 
尽管多数暴政是民主条件下可能出现的一种极端情形,但现代民主政体已经发展出了抑制多数暴政的两种主要机制:一是民主与法治的联姻,二是民主内部的权力制衡。法治所崇尚的法律至上原则,不仅确定了政府权力的边界,而且规制了民主决策可能的边界。此外,现代民主制下政治权力不会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手中,无论是美国式的总统制还是英国式的议会制都有分权制衡机制。所以,作为一种制度组合,现代民主政体不唯独强调政治参与和多数决定,还强调法治与权力制衡——后者通常是多数暴政的刹车片。
 
从全球范围看,民主并不必然导致高质量的公共治理。民主能否带来高质量的公共治理,主要取决于该国的政治家与选民如何运作民主。
 
- 包刚升,《被误解的民主》,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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